境外投資外匯登記(37號文)
境外投資外匯登記(37號文)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37號文)
搭紅籌架構時,境內居民個人在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設立WFOE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如果不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使用,而且,會造成WFOE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而可能會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而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ODI)有專門手續,無需辦理37號文項下外匯登記。
商務部門具體的核準和備案權限
37號文登記目前一般通過VIE架構申請辦理。操作上,一般通過境內權益(內資公司)注冊地的銀行進行申報,且必須在WFOE設立(以營業執照頒發為標志)前辦理。銀行在辦理過程中遇到不確定的問題,仍然會報外管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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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成果
完成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