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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境外投資的稅務問題(香港篇)

一、香港的稅制介紹

 

香港企業所得稅實行16.5%的稅率,股息或資本利得不納稅。

 

二、你問我答

 

? 大陸企業轉讓持有的香港公司的股權,在大陸交稅還是在香港交稅?

 

用以下表格可以說明:


? 香港公司轉讓其持有的大陸企業的股權,在大陸交還是在香港交稅?導管公司是指什么?

 

用以下表格可以說明:


但如果該香港公司只是“導管公司”,大稅稅務局會否定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從而仍要求其在國內交稅,如果涉及下述任一情形的話:

 

(一)該香港殼公司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香港殼公司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但投資活動本身也可以算是經營活動)。

 

(三)在香港殼公司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ɑ蛏伲?,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

 

(四)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香港殼公司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五)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六)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香港殼公司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從材料和程序上看,會審查的資料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財務報表、資金流向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人力和物力配備情況、相關費用支出、職能和風險承擔情況、貸款合同、特許權使用合同或轉讓合同、專利注冊證書、版權所屬證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資料。如果稅務局意圖認定其為“殼公司”或“導管公司”(從而要求補交稅的),在內部程序上應當取得省級稅務機關的批準。

 

? 香港公司作為股東,取得的大陸公司的股息,在大陸還是香港交稅?

 

用以下表格可以說明:

 

? 香港居民個人作為股東,取得的大陸公司的股息,在大陸還是香港交稅?

 

用以下表格可以說明:

? 大陸企業作為股東,取得的來自香港企業的收入,在哪里交稅?如何交?

 

用以下表格可以說明:

 


?
 香港企業或個人,要享受大陸香港之間稅收優惠的,要符合什么條件?提交什么文件?

 

如果是香港自然人的,應憑其香港身份證和香港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及上一納稅年度在港的繳稅單,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

 

如果是香港公司的,可依據香港有關當局出具的公司注冊證書(副本)或商業登記證核證本。

 

在特定情況下,大陸稅務局還有權要求提供香港稅務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例如:稅務局對該香港居民的身份有懷疑的、涉及股息分紅、轉讓財產(股權、知識產權等)。

 

? 香港公司取得的來自大陸企業的收入,如咨詢費,如何交稅?在哪交?常設機構如何認定?

 


? 大陸香港雙重征稅的部分,如何抵免?

內地對內地居民就來源于香港的所得向香港直接繳納的所得稅,給予直接抵免;對內地居民公司就香港居民公司支付給他的股息向香港間接繳納(由香港居民公司直接繳納)的所得稅,在內地居民公司擁有香港居民公司股份不少于10%時,給予間接抵免。同時,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的數額,不應超過由內地稅法設定的限額。

 

直接抵免,是指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內地應納稅額中抵免,主要適用于營業利潤所得、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間接抵免,是指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境內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內地應納稅額中抵免。

 

三、稅收籌劃的空間和風險

 

? 既不在大陸也不在香港交稅的可能性

 

大陸對中國居民企業采取的是全球納稅原則,即只要是中國居民企業在全球取得的收入(理論上)都要在國內納稅。而香港采取不是全球納稅原則,在香港注冊或者在香港以外注冊但實際管理機構在香港的公司,都屬于香港居民企業,其來源于香港以外的收入,無需在香港納稅。這就產生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即大陸企業注冊成香港居民企業,這樣既在大陸不交稅、也在香港不交稅,事實上很多企業也是這么干的。但隨著大陸國稅總局反避稅措施的加強,強調穿透導管公司,大陸稅務機關會主張該香港公司是“受控外國企業”,從而仍應在大陸交稅。因此上述空間雖然仍然會存在,但會面臨更多的挑戰。

 

? 常設機構的風險

 

內地企業在投資香港之后,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常常出現內地公司的雇員在香港工作、香港公司的經營活動基本在內地發生及香港公司的雇員在內地工作等情形,根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的規定,這些情形存在在香港或內地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進而導致需就歸屬常設機構的利潤在香港繳納利得稅或內地繳納所得稅的風險。因此,內地投資者應當注意其在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盡量降低相關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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